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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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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丰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合肥晨阳橡塑有限公司与长丰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合肥晨阳橡塑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再审行政判决书(6)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二)二审判决适用法律法规不当。1、与现行国家税法规定不符。二审判决认为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据此认定稽查局能且只能负责上述案件查处,其他税收违法行为稽查局一律不得查处。

(二)二审判决适用法律法规不当。1、与现行国家税法规定不符。二审判决认为“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据此认定稽查局能且只能负责上述案件查处,其他税收违法行为稽查局一律不得查处。此种逻辑推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立法原意不符,与现行税务稽查执法体制不符。《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只规定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但并未规定稽查局不能查处其他税收违法行为。2、与国家税务总局行政解释不符。二审判决在引用法律条文判定稽查局职权范围时,仅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一款,而对具有直接判定意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二款却未予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应当明确划分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责,避免职责交叉”,根据此款授权,国家税务总局于2003年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稽查局职责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40号),对稽查局的职责范围进行了界定,明确规定稽查局可以对各类税收违法案件进行查处。此后,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印发了《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2009)157号),对稽查局职责范围进行了再次明确。

(三)二审判决事实认定与处罚决定内容不符。二审判决认定“长丰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对晨阳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均为对单位少申报缴纳税款或者对个人所得税未履行代扣代缴的法定义务的行为进行处罚”,判决认定结果与事实不符。实际上,长丰地税稽查局在《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长地税稽罚(2013)4号)中,对晨阳公司“少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及“已扣未缴个人所得税”违法行为,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定性为偷税进行处罚。即便按照二审判决的理解,对偷税行为的处罚也应该是稽查局法定职权范围,不应予以撤销。综上,请求:1、依法撤销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合行终字第00164号行政判决;2、驳回晨阳公司的诉讼请求;3、判决晨阳公司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晨阳公司答辩称:原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

再审期间,当事人双方均未提供新的证据。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