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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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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丰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合肥晨阳橡塑有限公司与长丰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合肥晨阳橡塑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再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四)2006年12月晨阳公司将未分配利润中500万元调整为资本公积金。2008年5月晨阳公司以资本公积金630万元(另130万元由债权转资本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晨阳公司未按规定代扣代缴500万元所得的个人所得税100万元

(四)2006年12月晨阳公司将未分配利润中500万元调整为资本公积金。2008年5月晨阳公司以资本公积金630万元(另130万元由债权转资本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晨阳公司未按规定代扣代缴500万元所得的个人所得税100万元。

2012年9月3日晨阳公司补缴了2008-2010年城镇土地使用税234683.77元及滞纳金131440.21元。2013年12月12日长丰地税稽查局向晨阳公司送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2013年12月19日长丰地税稽查局作出长地税稽罚(2013)4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2014年1月10日晨阳公司缴纳了2009-2010年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已代扣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10253.06元及罚款5126.53元、缴纳了2009-2010年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73412.15元及罚款36706.08元。晨阳公司对长丰地税稽查局作出的长地税稽罚(2013)4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项罚款117341.89元和第三项罚款中的50万元的决定不服,向长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认为:长丰地税稽查局作为查处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税务机构,根据税收专项检查的规定,在本县范围内对2008年至2010年的税收开展专项检查工作,是其法定职责。晨阳公司作为已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向税务机关如实申报的义务。长丰地税稽查局实施税务检查时,向被检查人晨阳公司送达了税务检查通知书,在税务检查过程中,税务机关检查了晨阳公司的相关资料,制作了税务稽查(检查)底稿,并与晨阳公司的有关人员核对且签字认可。晨阳公司2008年5月新增注册资本时,以资本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630万元,其中500万元资本公积金是未分配利润,以该500万元资本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晨阳公司将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再转增注册资本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晨阳公司在2008年至2010年间,未按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申报,少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2009年至2010年未按规定申报已代扣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2008年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2009年至2010年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长丰地税稽查局稽查时,针对晨阳公司存在的违法事实,经调查核实后,其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虽然晨阳公司在长丰地税稽查局作出处罚决定前分别缴纳了城镇土地使用税、滞纳金,这仅是晨阳公司作为纳税人履行了应纳税款的义务,并不能否定其在纳税申报上行为的违法性。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