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是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体系中的核心内容。保证上市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是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责任和义务。《证券法》第二十条规定,发行人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报送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该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天能科技股份公司作为发行人,有保证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发行申报材料以及向社会公众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的法定义务。本案中,天能科技股份公司通过伪造《工程结算书》、制造虚假的资金流虚构回款等方式确认收入,虚增利润,致使预先披露的天能招股说明书2011年1-9月财务信息虚假。该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二十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的违法行为,应当受到处罚。原告关于天能科技股份公司只是提前确认收入,并非恶意造假等诉讼意见,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