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供销合同》(合同编号:TNHX-XS-110218;项目名称:朔州市和谐小区太阳能照明亮化工程;合同价款:450万元;签订日期:2011年2月18日)、《朔州市和谐小区太阳能照明设备采购投标文件》(项目标号:朔中招ZCHW-1203-15-F)、《中标通知书告》(标号:朔中TZ(2012)03-15-F)、《朔州市和谐小区太阳能照明设备采购招标公告》,证明和谐小区太阳能照明工程项目为政府工程项目,应当经过招投标程序;招投标程序后合同金额与招投标前所签订合同金额不同。 6、朔州市财政局提供的说明、《关于印发﹤2009年度朔州市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朔财购(2009)16号),证明天能科技股份公司三个工程项目不是单一来源的政府采购方式,必须经过招投标程序。 7、天能科技股份公司光伏项目收入明细账(2011年1-12月)、2011年6月30日第501号记账凭证,证明天能科技股份公司应县道路亮化工程项目一期虚构收入的相关情况。 8、应县城区道路亮化工程(一期)结算书,证明应县道路亮化工程项目(一期)合同第三方朔州市建设监理公司在工程结算书上盖章的情况。 9、天能科技股份公司光伏项目收入明细账(2011年1-12月)及2011年9月22日第376号记账凭证,证明天能科技股份公司应县道路亮化工程项目二期虚构收入的相关情况。 10、应县城区道路亮化工程(二期)结算书,证明应县道路亮化工程项目(二期)合同第三方朔州市建设监理公司在工程结算书上盖章的情况。 11、朔州市建设监理公司提供的证明和说明,证明朔州市建设监理公司在天能科技股份公司三个项目工程结算书的盖章情况。 12、调查人员现场发现的三个工程项目一式三联的出库单、工程结算书或货物验收单、曾坚强电子邮件(×××)资料打印件、陈守法、刘俊奕、李家平、武伟询问笔录、李明德出具的说明,证明天能科技股份公司在2011年1-6月虚构三个项目的收入。 13、天能科技股份公司确认应县道路亮化工程项目工程回款的证据,证明天能科技股份公司应县道路亮化工程项目工程回款的情况。 14、刘俊奕电脑中获取的《2012年6月底前回款目标》、《关于应对目前资金紧张局面的对策》、刘俊奕、陈守法的询问笔录,证明三个工程回款的伪造情况。 15、天能科技股份公司提供的明细账、2011年5月31日第530号记账凭证,证明金沙植物园太阳能照明工程(一期)虚构收入的相关情况。 16、金沙植物园太阳能照明工程(一期)结算书,证明第三方朔州市建设监理公司在工程结算书上的盖章情况。 17、天能科技股份公司提供的明细账、2011年8月31日第583号记账凭证,证明金沙植物园太阳能照明工程(二期)虚构收入的相关情况。 18、金沙植物园太阳能照明工程(二期)结算书,证明第三方朔州市建设监理公司在工程结算书上的盖章情况。 19、天能科技股份公司确认金沙植物园太阳能照明工程回款的证据,证明天能科技股份公司金沙植物园太阳能照明工程项目工程回款的情况。 20、天能科技股份公司提供的明细账、2011年6月30日第503号记账凭证,证明和谐小区太阳能照明工程项目虚构收入的相关情况。 21、天能科技股份公司和谐小区太阳能照明工程项目工程回款的证据,证明天能科技股份公司和谐小区太阳能照明工程项目工程回款的情况。 第二组有关行政处罚程序证据,包括: 1、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市场禁入告知书及送达回执、送达回证、领取告知书的委托书、当事人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2、相关当事人的申辩意见,证明被告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处罚程序合法。 3、涉案十一名当事人领取《听证通知书》的送达回证及相关当事人委托他人代领的委托书、身份证明,证明被告处罚程序合法。 4、听证会笔录,证明被告行政处罚程序合法,保证了当事人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 5、被诉处罚决定、(2013)8号市场禁入决定及其送达回证,证明被告处罚程序合法。 同时被告向本院提交了《证券法》第二十条、第六十三条、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三条作为其作出被诉处罚决定的法律规范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