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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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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岳宇与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二)规范性文件依据:1.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公布、于2009年8月27日修正、自同日起施行的《劳动法》;2.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3.

(二)规范性文件依据:1.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公布、于2009年8月27日修正、自同日起施行的《劳动法》;2.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3.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公布、于2011年12月31日修正、自同日起施行的《职业病防治法》;4.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5.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公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被上诉人以上述规范性文件说明其在本案中对上诉人作出被诉《告知书》符合上述规定,其履行的执法程序合法。

在指定期限内,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1.红十字朝阳医院临床生化报告单6页,用以证明上诉人于1995年至2010年期间一直在朝阳医院诊断职业病,但毕×公司不配合,不提供职业史证明,报告单上面有一些指标不正常,证明上诉人受到了职业病的影响;2.《关于杨岳宇的情况说明》3页,用以证明2005年、2006年时上诉人要求进行职业病诊断,毕×公司也出具了意见,但没有按照规定出具意见,不符合要求,所以做不了职业病诊断;3.《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用以证明卫生行政部门已经明确毕×公司存在违法行为,后毕×公司安排给上诉人做了检查,第一次是异常,第二次就给弄成正常了,没有做六次检查违反了规定;4.《关于杨岳宇来信有关事项的回复》,用以证明就《职业健康检查复查结果报告》里一些名词,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给上诉人做了解答,说明职业病有潜伏期;5.《关于北医三院职业病科在2014年6月25日情况说明中加盖职业病诊断专用章的补充说明》,用以证明该医院对被上诉人的调查出具证明不应该直接加盖职业病诊断专用章;6.《关于请协助开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有关工作的函》和《职业病诊断就诊登记表》,用以证明在诊断职业病过程中,不仅上诉人要去,用人单位也要协助,登记表上需要单位盖章,以说明单位认可给上诉人做职业病诊断;7.5页病历及报告单,用以证明2013年底上诉人到北医三院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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