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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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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岳宇与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本案中,被上诉人在接到上诉人的投诉后,对毕×公司、北京大学第三医院、上诉人分别进行了调查,审查了上诉人、毕×公司提交的相关材料,认为依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毕×公司存在在上诉人疑似职业病诊断期间与上诉人

本案中,被上诉人在接到上诉人的投诉后,对毕×公司、北京大学第三医院、上诉人分别进行了调查,审查了上诉人、毕×公司提交的相关材料,认为依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毕×公司存在在上诉人疑似职业病诊断期间与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上述事实认定具有相应的调查基础,上诉人虽认为被上诉人认定事实错误,但未就此提供充分的反驳证据,故一审法院对上诉人的主张无法予以支持。

《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时,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的,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接到申请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并在三十日内作出裁决。《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事项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的程序办理。本案中,被上诉人在履行了受理、立案、调查等程序后,认为本案上诉人的投诉赖以成立的基本事实之相关因素的确定,需要通过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的程序办理,故通过其下属的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以送达《告知书》的形式告知上述法规规定,被上诉人履行程序并无不当,一审法院不持异议。

综上,上诉人要求撤销被诉《告知书》的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人杨岳宇要求撤销被上诉人于2014年7月24日作出的《告知书》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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