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岳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其事实和理由为: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自1971年7月起,在毕×公司从事有害的喷漆工作,因受到职业伤害身体不适,从1995年起,不断向毕×公司请求诊断职业病,2005年4月28日毕×公司出具了职业病诊断的证明和说明可以证明毕×公司知道并且同意上诉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去职业病诊断的事实,职业病诊断机构北京朝阳医院对上诉人进行了职业病诊断,因毕×公司不出具全相关诊断材料,北京朝阳医院无法作出职业病诊断结论。2006年上诉人对毕×公司不给上诉人做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投诉,北京市朝阳区卫生局对毕×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认定,进行了处罚,毕×公司受到处罚后给上诉人做离岗健康检查,检查结果异常,证明上诉人是疑似职业病病人,需要做职业病诊断,因毕×公司不给上诉人职业健康检查报告,职业病诊断门诊部无法接受上诉人的职业病诊断的申请。二、上诉人有新取得证据证明有新的事实。2014年12月16日的北京疾病控制中心职业病门诊部出具的给上诉人的材料是新的证据,证明上诉人在2006年是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期间。因毕×公司不给上诉人职业健康检查报告,职业病诊断门诊部无法接受上诉人的职业病诊断的申请。被上诉人取得北京大学第三医院证明的证据现有北京大学第三医院认为有违法行为其证明力无效。三、原审法院审判程序违法,在开庭当日上诉人提出的复议请求,但原审法院超期答复违法还不出书面答复。现上诉请求:1.撤销(2014)朝行初字第509号行政判决书;2.请求判决支持上诉人的原审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3.由被上诉人承担原审、二审诉讼费用。 朝阳人社局同意一审判决,请求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法定期限内,被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供如下证据材料和规范性文件依据: (一)证据材料:1.进行投诉的相关材料,包括《投诉(举报)信》、上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病历、北京大学第三医院职业病科出具的说明、《职业病诊断申请书》、《关于杨岳宇情况的说明》、《离岗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职业健康检查复查结果报告》、体检报告、《关于杨岳宇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问题的决定》,用以证明上诉人于2014年6月9日向被上诉人进行投诉的情况;2.《受理投诉(举报)登记表》,用以证明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投诉进行了受理登记;3.《执法案件立案审批表》,用以证明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投诉依法进行立案;4.被上诉人于2014年6月17日对毕×公司委托代理人焦胜利进行调查询问制作的《调查笔录》,用以证明被上诉人就上诉人所投诉事项对单位进行调查;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身份证复印件,用以证明被调查单位的基本情况及委托代理情况;6.《关于杨岳宇不是在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期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说明》、《关于杨岳宇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问题的决定》,用以证明上诉人是与毕×公司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7.(2008)朝民初字第11149号《民事判决书》、(2008)二中民终字第12566号《民事判决书》、(2009)高民申字第05159号《民事裁定书》、(2011)朝民初字第09535号《民事裁定书》,用以证明上诉人和毕×公司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后经法院判决的情况;8.北京医院第三医院职业病科出具的《情况说明》及被上诉人于2014年7月14日对上诉人进行调查询问制作的《调查笔录》,用以证明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是否进行职业病诊断进行了调查;9.(2013)三中民终字第00980号《民事裁定书》、(2014)朝民初字第5207号《民事判决书》,用以证明上诉人和毕×公司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后经法院判决的情况;10.《告知书》,用以证明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投诉的事项进行了告知。11.《行政复议决定书》,用以证明上诉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