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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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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显霞与北京市怀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5)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该组证据系怀柔区雁栖镇政府自示范区指挥部复印,证实上诉人家庭在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时未向被上诉人如实申报住房状况,依据被上诉人考证的事实,可以认定上诉人家庭隐瞒已有住房,弄虚作假,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

该组证据系怀柔区雁栖镇政府自示范区指挥部复印,证实上诉人家庭在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时未向被上诉人如实申报住房状况,依据被上诉人考证的事实,可以认定上诉人家庭隐瞒已有住房,弄虚作假,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依据《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应取消上诉人家庭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资格。

6.《北京市城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核定表》;《北京市申请保障性住房家庭入户调查表》;《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家庭定期复核意见》;《家庭定期复核表》;2008年11月12日《北京市怀柔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初审公示》;《北京市申请保障性住房评议情况记录表》;2013年11月11日对常显霞询问调查笔录;2013年11月19日对卢茂军询问调查笔录;2014年9月16日对常显霞询问调查笔录;2014年9月16日对卢茂军询问调查笔录;北京市怀柔区雁栖镇柏崖厂村村民委员会证明1份;北京市怀柔区雁栖镇村镇建设管理办公室证明1份。

证据来源于怀柔区住建委住保办及泉河社保所,后两份证据是上诉人提供。经调查1989年11月1日雁栖镇政府批准卢茂军在柏崖厂村河西翻建四间房屋。2008年上诉人家庭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时未向泉河街道及怀柔区住建委提供,由此可以认定上诉人家庭当时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资格,应按照《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取消上诉人家庭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资格。

7.常显霞离婚证、常显霞与卢茂军离婚协议书。该组证据由上诉人提供,证明上诉人与一审第三人卢茂军离婚时,所购经济适用住房归上诉人所有,上诉人家庭是在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后,上诉人和一审第三人卢茂军才离婚。

8.《申请家庭资格复查登记表》、《怀柔区保障性住房文件送达回证》3份、《决定书》。证实被上诉人依据《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作出了《决定书》并送达给了上诉人和两名一审第三人,怀柔区住建委作出的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被上诉人怀柔区住建委向本院提交了下列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二十五条,证明被上诉人有对怀柔区经济适用住房进行管理的法定职责,且被上诉人作出的行政行为于法有据。

上诉人常显霞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下列证据:

1.《决定书》,证明被上诉人依据错误的事实作出错误的决定,应该依法撤销。

2.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怀政复字(2015)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证明上诉人履行了程序,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