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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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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显霞与北京市怀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常显霞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为:一、一审认定主要事实不清、采信证据有误,导致判决错误。1.被上诉人作出行政行为的情况。柏崖厂村×号院属于上诉人前夫卢茂军的父亲卢×1所有,最初该院只有3

常显霞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为:一、一审认定主要事实不清、采信证据有误,导致判决错误。1.被上诉人作出行政行为的情况。柏崖厂村×号院属于上诉人前夫卢茂军的父亲卢×1所有,最初该院只有3间房屋,1989年因房屋滴漏,卢×1想要翻盖房屋,但因卢×1腿脚有病不便活动,便委托卢茂军代为申请全权办理翻盖房屋的事宜,故而,相关报建手续记载的是卢茂军的名字,但卢茂军只是代为申请,相关房屋的所有权并没有转移。这些事实,柏崖厂村的村民和村委会都是知道的。被上诉人仅以所谓拆迁部门提供的相关报建手续就认定卢茂军在柏崖厂村有住宅,太过于武断,根本就没有查清相关事实,据此作出取消常显霞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的决定显然依据不足。2.一审法院判决情况。上诉人就此向怀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除了提交书面证据外,还提请了原任柏崖厂村负责人,经济合作社社长魏×出庭作证,该负责人在各方询问的过程中,如实陈述了上诉人与争议宅基地的关系,完整地复原了事实原貌,证实了上诉人所述以及上诉人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但是,一审法院对于村委会出具的书面证明和关键的证人证言未能采信。3.一审法院采信证据错误。首先,一审法院并未遵守证据的优势原则。农村宅基地的管理现状是两种情况,要么取得宅基地证书,要么未取得宅基地证书。对于取得宅基地证书的情况,应当严格按照宅基地登记情况认定,除非有相反证据否定登记情况;而对于未取得宅基地的情况,则要依据实际使用情况来认定。本案争议宅基地属于未取得宅基地的情况,要认定其权属,必须根据实际情况认定;而真正了解实际情况的,并不是乡政府,不是所谓拆迁部门,而是真正与上诉人长期生活在一个村子的村民,是对村事务进行管理的村委会和村委会负责人。一审法院将最接近事实的证据弃之不用,而是采用远离事实、真实性和证明力都严重不足的证据,实在令人费解。其次,一审法院对于被上诉人隐瞒证据的行为未能进行调查。一审中,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只是其为作出行政行为而搜集证据的一部分,而对于不利于自己的证据则拒绝提交。比如,被上诉人持有一份所谓争议宅基地的“宅基地证书”,而该证书也是其从拆迁部门调取的,这份宅基地证书上登记的权利人情况与其提交的所谓宅基地翻建申请人情况是不符的,也就是说:被上诉人在调查中连自己都没搞清楚争议宅基地所有权人到底是谁。但是,被上诉人在庭审中将这份证据故意隐瞒了,不想法庭提交。在上诉人当庭指出这一情节后,法庭对此根本不进行询问调查。二、上诉人只有这一套房屋可供居住,若收回房屋,上诉人就无房可住。上诉人与前夫卢茂军已经离婚,没有其他房屋,现在只能居住于其取得的经济适用房、位于北京市怀柔区乐园西大街×号院×号楼×单元×室的房屋内,若被上诉人收回房屋,那么上诉人将无房可住。现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2015)怀行初字第27号行政判决书,改判依法撤销被上诉人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的《取消常显霞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的决定书》;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怀柔区住建委同意一审判决,请求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卢泽岳、卢茂军同意上诉人意见。

在法定期限内,被上诉人怀柔区住建委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下列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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