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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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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显霞与北京市怀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2.上诉人常显霞与朱×1签订的《租房协议》1份;开放路社区居委会出具的上诉人无房居住证明1份;北京雁栖×有限公司出具的上诉人月收入证明1份;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卢茂军月收入证明1份;开放路社区居委会出具

2.上诉人常显霞与朱×1签订的《租房协议》1份;开放路社区居委会出具的上诉人无房居住证明1份;北京雁栖×有限公司出具的上诉人月收入证明1份;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卢茂军月收入证明1份;开放路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卢茂军无房居住证明1份;怀柔区申请保障性住房收入证明(复查)2份;工资条复印件5页;上诉人购车发票复印件1张。该组证据由上诉人本人提供,证明上诉人在2008年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时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住房和资产状况及伪造相关证明,以骗购经济适用住房。当时上诉人提供材料时没有提供上诉人在村里拥有宅基地的材料。

3.2013年8月《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审核意见;2013年10月18日房屋权属证书(证明)领证凭证;怀柔区乐园西大街16号院8号楼房屋平面图;怀柔区乐园西大街16号院8号楼房屋登记表及房屋状况附表;2013年8月3日房屋登记询问笔录;2011年1月28日常显霞与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经济适用住房)。证明上诉人家庭取得了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号X京房权证怀字第0230×号,房屋坐落怀柔区乐园西大街×号院×号楼×单元×室。

4.范各庄乡村民翻建房屋施工证存根、范各庄乡柏崖厂村民建房用地申请审批表各1份。该证据是雁栖镇政府自示范区指挥部调取复印,根据批示手续显示,1989年11月1日政府批准一审第三人卢茂军在柏崖厂村河西翻建四间房屋。由此可知2008年上诉人家庭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时,一审第三人卢茂军在柏崖厂村有住房,当时上诉人家庭未如实申报。

5.一审第三人卢茂军与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怀柔区分中心签订的《北京雁栖湖生态发展示范区A地块(柏崖厂村)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拆迁补偿协议》、一审第三人卢茂军与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怀柔区分中心签订的《北京雁栖湖生态发展示范区A地块(柏崖厂村)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拆迁补偿补充协议》、怀柔区雁栖镇柏崖厂村67号住宅房屋拆迁估价结果报告、房屋拆迁补偿价格结果通知单和房屋拆迁补偿价格(咨询)结果报告;关于空调、有线电视、固定电话、宽带移机等拆迁补助不能提供相关凭证证明;《宅基地入户调查登记表》、卢泽岳与北京市怀柔区旅游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签订的京怀开购(2011)第568-1号《北京雁栖湖生态发展示范区土地一级开发项目优惠购房意向书》、卢茂林与北京市怀柔区旅游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签订的京怀开购(2011)第570-1号《北京雁栖湖生态发展示范区土地一级开发项目优惠购房意向书》、北京雁栖湖生态发展示范区土地一级开发项目购房结果通知书和优惠购房通知书、北京市怀柔区雁栖镇柏崖厂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2份、卢茂军与卢×1签订的《分家析产协议书》、北京雁栖湖生态发展示范区项目优惠购房情况内部流转表和档案记录表(柏崖厂)各2页、卢×1委托卢茂军的《授权委托书》、卢茂军与卢泽岳签订的《权利转让协议》、卢×1与卢茂林签订的《权利转让协议》、卢×1签订的《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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