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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赵百合与北京市平谷区东高村镇人民政府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6)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本案中,东高村镇政府于2000年在处理赵百合与赵×1宅基地界线的争议案件中,对赵百合宅基地进行了丈量,并作出了东土争字(2000)第5号土地使用权争议处理决定书,且原平谷县人民法院认定东土争字(2000)第5号土地

本案中,东高村镇政府于2000年在处理赵百合与赵×1宅基地界线的争议案件中,对赵百合宅基地进行了丈量,并作出了东土争字(2000)第5号土地使用权争议处理决定书,且原平谷县人民法院认定东土争字(2000)第5号土地使用权争议处理决定书事实清楚,予以维持,东高村镇政府以此为依据认定并无不当。且赵百合未能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其宅基地使用范围包括后厦子所占用土地,后厦子已经建成并不能作为赵百合系合法使用土地的依据。东高村镇政府在处理赵百合与东高村村委会宅基地使用权争议过程中,依法立案、调查,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作出被诉处理决定并无不妥。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土地权属争议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因情况复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出调查处理意见的,经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第三十三条规定,乡级人民政府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参照本办法执行。根据以上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东高村村委会于2014年8月11日向东高村镇政府提交土地确权申请,东高村镇政府于2015年1月15日作出被诉处理决定符合上述规定。据此,一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驳回赵百合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赵百合负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韩勇代理审判员胡林强代理审判员刘琳琳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孙 森 森 书    记 员 吴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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