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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赵百合与北京市平谷区东高村镇人民政府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赵百合在一审法院指定的证据交换日提供了下列证据,并在庭审中出示:1.买卖田房草契;2.土地使用说明;3.京国土籍(2007)416号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50年代河北省土地房产所有权证是否可以作为土地确权登记依据的

赵百合在一审法院指定的证据交换日提供了下列证据,并在庭审中出示:1.买卖田房草契;2.土地使用说明;3.京国土籍(2007)416号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50年代河北省土地房产所有权证是否可以作为土地确权登记依据的意见》,以上证据证明赵百合有权在其原有的土地上进行翻建,赵百合并未超过宅基地面积扩建。赵百合在一审庭审中提供了照片,证明赵百合宅基地北侧后厦子新建前并非空地,存在历史遗留的房屋地基及地上墙体,形成了多年使用的后院,相邻各方均无争议。

东高村村委会在一审法院指定的证据交换日未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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