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赵百合与北京市平谷区东高村镇人民政府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5)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东高村镇政府、东高村村委会对赵百合提供的证据持有以下质证意见:证据1、3真实,但证明目的不成立,赵百合新建后厦子超出了其宅基地使用范围;证据2系赵百合单方陈述,并非证据;赵百合在庭审中提供的照片证明目的

东高村镇政府、东高村村委会对赵百合提供的证据持有以下质证意见:证据1、3真实,但证明目的不成立,赵百合新建后厦子超出了其宅基地使用范围;证据2系赵百合单方陈述,并非证据;赵百合在庭审中提供的照片证明目的不成立,赵百合宅基地北侧是否有建筑物都无法证明涉案地块系赵百合宅基地使用范围。一审法院认为,赵百合提供的证据1、3真实,但无法证明宅基地现状,对其证明目的一审法院不予采纳;证据2无签章,证明目的不成立;赵百合在庭审中提供的照片系超过举证期限提供,无其他证据佐证,对其证明目的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东高村村委会在证据交换及庭审中未提供证据。

上述证据均已随案移送本院,经审查,本院同意一审法院的认证意见并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位于北京市平谷区东高村镇东高村东大街×号宅院系赵百合祖遗并经分家所得。赵百合于1994年翻建北正房,并于2013年在北正房北侧紧连北正房后檐墙建后厦子,并在北正房和后厦子上建二层。东高村村委会接到村民举报后,于2014年8月11日向东高村镇政府提交申请,要求确认赵百合北正房北侧与村街道的界线。东高村镇政府于2014年8月13日受理申请后,于2014年8月14日向赵百合送达土地确权申请受理通知书和申请书副本。东高村镇政府于2014年9月15日进行现场勘验,经测量,赵百合宅院南北长东边21.8米,后厦子南北长3.55米。东高村镇政府分别询问了村委会工作人员以及相关人员,调取了2000年赵×1与赵百合土地行政确权案件中询问笔录、东土争字(2000)第5号土地使用权争议处理决定书、(2000)平行初字第38号行政判决书,东高村镇政府认定赵百合所建后厦子占用的土地并非赵百合宅基地使用范围,作出被诉处理决定。赵百合不服,经行政复议后,提起行政诉讼。

经审查,本院对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据此,东高村镇政府具有对赵百合和东高村村委会之间的宅基地使用权争议进行行政处理的法定职责。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