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证明上诉人的建设属于城镇建设,属于应当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形,上诉人在建设猪圈和养殖设施的过程中,当时的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并没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概念,被上诉人不具备审批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职权;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应先行采取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的措施,故被上诉人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而且被上诉人的行政行为适用法律错误;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证明李桥镇南半壁店的乡、村规划应包括李桥镇乡镇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以及半壁店村的村庄规划,但被上诉人在对上诉人作出行政行为时,无任何乡、村规划,李桥镇南半壁店村养殖小区不属于李桥镇南半壁店村乡、村规划区范围,而属于城镇规划区范围,上诉人没有违反该法第四十一条,被上诉人无权基于第六十五条对上诉人进行行政管理和行政处罚,即使上诉人违反了该法第四十二条,也不应当由被上诉人进行管理,故被上诉人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而且被上诉人的行政行为适用法律错误,被上诉人行政行为违法;被上诉人作出行政行为之前,并没有要求上诉人限期改正,而直接作出了限期拆除决定、强制拆除决定并进行了强制拆除,故被上诉人的行政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证明被上诉人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和《拆除通知》,不具备行政强制措施的特征,系行政处罚,违背了违法行为超过两年,不应当继续进行处罚的规定;被上诉人作出《限期拆除通知》和《拆除通知》前,未比照正当的法律程序基本原则及要求,告知上诉人及家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作出《限期拆除通知》和拆除时也未告知上诉人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执法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 1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证明被上诉人实施的强制拆除,符合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的特征,构成了行政强制执行,被上诉人实施的行政强制未比照正当的法律程序基本原则及要求,告知上诉人及家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作出《限期拆除通知》和《拆除通知》时也未告知上诉人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执法程序违法。而且上诉人尚在法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限内,被上诉人实施的行政强制剥夺了上诉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被上诉人进行的行政强制执行,未履行催告、告知申辩权利义务、送达行政强制决定等法定程序,故行政行为违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