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告知书》中对于沈凯申请公开的“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涉案产品的进货台账和检测报告”所作的答复及《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通州区食药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就沈凯申请公开的“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涉案产品的进货台账和检测报告”重新进行答复,并驳回沈凯的其他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北京市食药局关于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沈凯对北京市食药局起诉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胡兰芳代理审判员王琪璟代理审判员曹炜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伍 爱 军 书 记 员 王 超 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