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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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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沈凯信息公开二审行政判决书(5)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3日,沈凯通过电子邮件形式递交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所需政府信息的名称为“物美果园店《办理结果告知函》相关信息”,描述为“贵局于2014年11月16日向申请人送达了《办理结果告知函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3日,沈凯通过电子邮件形式递交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所需政府信息的名称为“物美果园店《办理结果告知函》相关信息”,描述为“贵局于2014年11月16日向申请人送达了《办理结果告知函》,现向贵局申请公开以下政府信息:被举报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流通许可证、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立案(不予立案)审批表、涉案产品的进货台账和检测报告、涉案的《告知函》、告知凭证、对方签收凭证、责令改正通知书”。同年11月24日,通州区食药局作出登记回执。12月1日,通州食药局作出《政府信息征求第三方意见书》,经其审查发现申请公开的“北大荒绿野有机大豆油产品的进货台账、检测报告等材料”的政府信息涉及物美果园店,故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征求物美果园店意见。12月10日,通州区食药局作出《告知书》。沈凯不服,向北京市食药局提起行政复议,北京市食药局于12月22日受理了沈凯的复议申请,并于2015年3月20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2015年4月1日,北京市食药局向沈凯邮寄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沈凯仍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

另查明,2014年10月16日,沈凯向通州区食药局举报物美果园店售卖的“5L北大荒有机豆油、430g北大荒东北山花蜜”未标注营养成分含量,涉嫌虚假宣传、未建立进货台账、索要产品检测报告、产品包装无生产许可及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要求通州区食药局对物美果园店进行查处。同年11月13日,通州区食药局作出《办理结果告知函》,告知沈凯其举报的“北大荒绿野有机大豆油”违反了《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通州区食药局已责令物美果园店停止销售此产品,并将上述情况向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进行了告知;关于沈凯举报的产品涉嫌虚假宣传问题,已移送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州分局调查处理;沈凯举报的其他问题,经查不属实。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通州区食药局投诉举报单、《办理结果告知函》、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登记回执、政府信息征求第三方意见书、行政复议申请处理审批表、行政复议案件结案呈批表、中国邮政挂号信信封复印件等证据在案佐证。上述证据经一审庭审质证,并经本院审查核实,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通州区食药局作为受理沈凯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有关政府信息公开职责。

关于通州区食药局针对沈凯申请公开“被举报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流通许可证”、“涉案的《告知函》”、“告知凭证”、“对方签收凭证”、“责令改正通知书”以及“现场照片”的信息所作答复,现各方当事人均不持异议,本院经审查,对一审法院的相关认定依法予以确认。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