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沈凯信息公开二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本案中,沈凯作为举报人,有权对通州区食药局在处理其举报过程中制作、获取和保存的政府信息申请信息公开。关于沈凯申请公开的“被举报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流通许可证、责令改正通知书”,通州区食药局已向沈凯

本案中,沈凯作为举报人,有权对通州区食药局在处理其举报过程中制作、获取和保存的政府信息申请信息公开。关于沈凯申请公开的“被举报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流通许可证、责令改正通知书”,通州区食药局已向沈凯提供,沈凯对通州区食药局公开的信息予以认可,一审法院亦不持异议。

对于沈凯申请公开的“现场照片”,通州区食药局陈述该单位执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采取现场查看方式,未拍摄照片故未形成相关信息;对于沈凯申请公开的“立案(不予立案)审批表”,通州区食药局在庭审中陈述其已针对沈凯的举报向物美果园店制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履行了法定职责,并未形成“立案(不予立案)审批表”。沈凯对上述主张不予认可,认为通州区食药局已经记录、保存其申请公开的上述信息,但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及线索予以证明,故对沈凯的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但通州区食药局在《告知书》中认为“立案(不予立案)审批表”不属于政府信息故不予答复,属表述错误,在此予以指正。

对于沈凯申请公开的“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因其系通州区食药局在行使监督检查权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且该信息已经以笔录的形式得以记录和保存,故其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对于政府信息的界定,通州区食药局认为“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属于过程性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的主张,因无相应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沈凯申请公开的“涉案产品的进货台账和检测报告”,通州区食药局陈述该项申请涉及第三方信息,遂向物美果园店征求意见,后物美果园店口头表示不同意公开故未进行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根据上述规定,只有在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满足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前提条件,行政机关才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本案中,通州区食药局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涉案产品的进货台账和检测报告”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故对其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