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秭归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秭归县九里移民安置小区功能完善项目招标投诉处理决定书》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湖北省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法》关于受理、调查、取证以及期限的规定。秭归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受理钟祥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投诉后,就投诉内容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原评标结果进行了复查,形成了复查意见;秭归县纪委监察局、住建局、政府采购办全程参与复核监督;秭归县纪委作出了《关于钟祥一建对九里安置小区项目招投标的结案报告》。秭归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的《秭归县九里移民安置小区功能完善项目招标投诉处理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法规适用正确,程序合法。 综上,秭归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的《秭归县九里移民安置小区功能完善项目招标投诉处理决定书》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予采信,原审判决并无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钟祥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钟 波 审 判 员 胡振元 代理审判员 周铁金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宋佳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