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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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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祥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秭归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行政合同、行政监督二审行政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秭归县九里移民安置小区功能完善项目开标时,秭归县开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出席本次开标会的项目负责人确系郑辉本人。郑辉在开标会签到表上履行了签到手续,说明秭归县开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项目负责人郑辉按时参加

秭归县九里移民安置小区功能完善项目开标时,秭归县开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出席本次开标会的项目负责人确系郑辉本人。郑辉在开标会签到表上履行了签到手续,说明秭归县开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项目负责人郑辉按时参加了开标会。郑辉作为秭归县开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项目负责人,在本次开标会期间向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先后提交了本人建造师注册证、医保卡、居民身份证,并出席开标会,已达到了招标文件要求的目的。郑辉迟延提交居民身份证的事实,监标人在开标会现场已向全体投标人通报并征询了全体投标人意见,全体投标人均没有异议,其行为符合《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无不当。钟祥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称“秭归县开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项目负责人郑辉直至开标完成后,其身份证原件才被他人送至开标现场”的事实,显然与客观事实不符,不予采信。本次开标的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虽记录了郑辉提交医保卡的事实,但未将郑辉迟延提交居民身份证的情况在开标记录中予以记载,属于本次开标活动的瑕疵。为了保障招投标的有效性和后续评标工作,《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这条规定使用了“应当”一词,属于强制性的法律规范。因此,对开标中的问题,投标人认为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钟祥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开标现场没有提出异议,视为放弃了提出异议的权利。评标委员会否决投标必须符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否决投标的法定情形,钟祥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认为评标委员会应当以秭归县开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开标程序中迟延提交居民身份证而否决秭归县开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投标,不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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