秭归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受理钟祥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投诉后,会同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本次开标会的部分工作人员、投标人代表进行了调查,对本次招标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查,对原评审结果进行了复审,在此基础上作出了秭归县九里移民安置小区功能完善项目招标投诉处理决定,符合法定程序。 综上,秭归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并无法定可撤销的情形。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钟祥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钟祥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上诉人钟祥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原审法院的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秭归县开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违反《秭归县九里移民安置小区功能完善项目施工招标文件》的要求,未提交身份证原件,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2、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可现场提出。秭归县开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开标点名时,未能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供身份证原件,招标代理人在开标现场已就该违规行为向所有投标人说明,并记录在案,上诉人无需再提出异议。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也不应扩大解释为未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的,即丧失提出异议的权利。上诉人在公示期间,仍然享有对开标情况提出异议的权利。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只有符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五十一条所列的法定情形才能否决投标的理解错误。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法律适用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改判撤销秭归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的《秭归县九里移民安置小区功能完善项目招标投诉处理决定书》,判令秭归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