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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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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永定区培丰镇丰田村孟坪组与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6)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故被上诉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故被上诉人作出被诉的行政行为具有法定职责。被上诉人在发证前审核的材料中,包含了2003年9月26日由岭东村和丰田村的代表经实地踏看形成《现场勘查笔录》附图,且两村无异议,此图的范围与林改中形成的岭东村外业图及2005年7月1日绘制的《岭东、丰田边界图》的范围一致,现上诉人对2005年形成的《岭东、丰田边界图》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可此图的范围与《现场勘查笔录》附图并不矛盾,且其申请鉴定不符法律规定,被上诉人颁发给第三人的永林字(2007)第220410004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没有违背双方确认的2003年9月26日形成的《现场勘查笔录》附图的界址,被上诉人作出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上诉人对此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被上诉人在作出被诉行政行为中经申请受理、调查、公告、审核等程序,对于上诉人上诉中提出被上诉人公告、审核等程序违法的理由,由于被上诉人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对岭东村林权范围内分配给第三人的自留山部分权属的重新登记发证,根据被上诉人提交的岭东村委会盖章确认的《林权申请登记公告回执》可证明,其已履行了《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有关登记机关对已经受理的登记申请,在森林、林木和林地所在地进行公告,公告期为30天的规定;从被上诉人颁发给第三人的永林字(2007)第220410004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的原件中可见被上诉人作为发证机关在该证上盖章确认,且该证内页《森林、林木、林地状况登记表》的填证机关栏中经办人、负责人、林业主管机关印均盖章确认,此表明被上诉人在作出被诉的行政行为前已对第三人权属登记发证进行审核确认,虽然《林权登记申请表》中林业主管部门和发证机关意见未签署,但此应属行政执法过程中的瑕疵,并不能据此否认在登记发证中已经审查的事实,不影响被上诉人颁证行为的合法性和正确性,故被上诉人的被诉行政行为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龙岩市永定区培丰镇丰田村孟坪组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丁 斌

审 判 员  许虹菁

代理审判员  廖晓红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卢维善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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