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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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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永定区培丰镇丰田村孟坪组与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5)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上诉人孟坪组在法定期限内向原审法院提供证据:1、龙岩市行政复议决定书和送达回证;2、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政府颁发永林证字(2007)第220411004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及自留山的清册;3、定林字第14005号《林

上诉人孟坪组在法定期限内向原审法院提供证据:1、龙岩市行政复议决定书和送达回证;2、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政府颁发永林证字(2007)第220411004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及自留山的清册;3、定林字第14005号《林权所有证》和定林字第15014号《林权所有证》;4、林业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均经一审庭审质证,并随案件材料移送本院。

二审中,上诉人孟坪组提供:1、永定县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以证明2005年7月1日被上诉人并没有组织两村的人员进行指界确认。2、小班调查表,以证明本案讼争山场的具体的四至界址无法在小班调查表中体现。3、林权登记申请表及公告回执,以证明被上诉人没有进行认真的审查和公告。4、永定县培丰镇岭东村与丰田村土地权属界线认定书,以证明2003年6月3日两村村主干有进行村界踏看指界,丰田村村主任郭某某有签章,明确两村村界址以山岗为界,不是以小路为界,讼争山场位于丰田村而非岭东村;郭某某的签字与被上诉人提供的2005年7月1日的签字不同,说明签字非其本人。5、郭某某的《证明》及丰田村《关于2005年7月1日岭东村、丰田村边界图的处理建议》,以证明2005年7月1日郭某某本人并没有签字,村委会对该边界不予认可。被上诉人永定区人民政府质证认为,对上诉人新的提交的证据4、5,没有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提交,其他证据属一审时已提交的证据,按一审中阐述意见;对郭某某的证明,郭某某未到庭作证,不予采信;对丰田村委会的建议,上诉人目的是为了推翻其2005年7月1日的指界事实,不予认可。第三人质证认为各方可实际到现场查看确认。

二审中,上诉人提出对被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供的2005年7月1日绘制的岭东、丰田边界图中的丰田村民委员会印章及村主任郭某某的签名的真实性和形成时间进行鉴定。

二审中,本院经对当事人在一审庭审中出示的证据和规范性文件依据进行审查,并认证如下:被上诉人永定区人民政府提供的证据1-8与本案认定事实及证明其执法程序有关,可作为审查其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证据;被上诉人提供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依据可作为判断其作出行政行为的职权、程序及实体处理的依据。上诉人提供的证据1-4,与本案行政行为有关联性,可作为综合判断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证据。上诉人二审补充提交证据及鉴定申请均属其举证应负的责任范围,且举证都应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出,上诉人二审补充提交证据及鉴定申请未在一审法院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又无正当的法定事由,现在二审提出,不符合新证据的规定,本院不予准许。

综上,经审理查明,本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并作为二审查明的事实予以认定。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