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永定区人民政府辩称:1、上诉人认为登记颁发的永林字(2007)第220410004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含有“烧瓦坪”山场部分林地的主张证据不足。2、被上诉人颁发的林权证的四至是经当事人现场指界再按现场明显的地物标为准划定。3、被上诉人颁发给第三人的林权证,第三人经岭东村同意对其林业三定时确定的第15055、15056号《自留山证》申请林权登记而予以登记发证,权属证据充分。4、被上诉人林权登记程序合法,登记前已依法进行了调查、公告并对林权登记材料审查,至于林权登记申请表上林业主管部门和发证机关意见栏未签署,此并不是法定程序,被上诉人已按《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执行。综上,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第三人曾树芬辩称,我对山场的情况很了解,山场解放前就分好的,一代一代传下来的给我们使用的,对方不信的话我们可以去山场实地查看。 原审第三人岭东村一组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上诉人永定县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向原审法院提供如下证据和规范性文件依据:一、证据部分。1、林权登记申请表一张,身份证一张,声明一张;2、集体林地、林木产权改革外业调查登记表一张,外业图一张,岭东、丰田边界图一张;3、林权申请登记公告回执一张;4、1973年林业基本图一张,1996年林业基本图一张,林班转换证明一张;5、定林政字第15014号《自留山证》一张,自留山经营清册二张,声明一张;6、《岭东村集体林地、林木产权改革和林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四张,龙岩市永定区培丰镇岭东村村民代表大会决议二张及“会议签到表”三张,岭东村第一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一张及“会议纪要”一张和“会议签到表”一张,2003年度岭东村村民代表名单一张,岭东村2004年村民小组长一览表一张,证明一张;7、集体林地、林木产权改革外业调查登记表一张,外业图一张,2005年7月1日绘制的岭东、丰田边界图一张;8、小班调查簿一张,定林字第14005号和第14014号林权所有证存根各一张。二、依据部分。《林业登记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福建省森林条例》第三十四条,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第五条,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林业厅《关于进一步稳定、落实自留山政策实施办法》闽政(1996)28号第三条、第六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