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孟坪组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称:1、一审法院未查清定林字第14005号林权证记载的“烧瓦坪”的四至范围与《自留山经营清册》15055、15056号记载的四至范围是否一致,导致认定永林字(2007)第2204100042号林权证包含“烧瓦坪”山场不清。2、岭东村与丰田村土地权属界线应作为认定本案的山林界线的依据,而不能仅凭被上诉人提供的2005年7月1日的现场指界来认定山场界线,且该指界不具有真实性和合法性,显属事实不清。3、被上诉人的行政行为程序违法,被上诉人提供的《林权登记申请表》在林业主管部门和发证机关意见栏无审查意见,《林权申请登记公告回执》无法证实被上诉人已依《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法进行了公告。4、被上诉人的被诉行政行为界址及附图均错误,未依《福建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以“林业三定”权属凭证或林权清册记载的四至确定山场界线。综上,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撤销被上诉人颁发的永林字(2007)第220410004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