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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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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永定区培丰镇丰田村孟坪组与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上诉人孟坪组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称:1、一审法院未查清定林字第14005号林权证记载的“烧瓦坪”的四至范围与《自留山经营清册》15055、15056号记载的四至范围是否一致,导致认定永林字(2007)第220410004

上诉人孟坪组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称:1、一审法院未查清定林字第14005号林权证记载的“烧瓦坪”的四至范围与《自留山经营清册》15055、15056号记载的四至范围是否一致,导致认定永林字(2007)第2204100042号林权证包含“烧瓦坪”山场不清。2、岭东村与丰田村土地权属界线应作为认定本案的山林界线的依据,而不能仅凭被上诉人提供的2005年7月1日的现场指界来认定山场界线,且该指界不具有真实性和合法性,显属事实不清。3、被上诉人的行政行为程序违法,被上诉人提供的《林权登记申请表》在林业主管部门和发证机关意见栏无审查意见,《林权申请登记公告回执》无法证实被上诉人已依《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法进行了公告。4、被上诉人的被诉行政行为界址及附图均错误,未依《福建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以“林业三定”权属凭证或林权清册记载的四至确定山场界线。综上,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撤销被上诉人颁发的永林字(2007)第220410004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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