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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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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军福与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水磨沟区分局其他再审行政判决书(8)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综上所述,王军福因反映企业改制问题,不听劝阻越级进京上访,进京后也未依法到有关机关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信访事宜,而是与其他信访人员在国家重要机关周边非法聚集,严重扰乱国家重要机关周边秩序。王军福

综上所述,王军福因反映企业改制问题,不听劝阻越级进京上访,进京后也未依法到有关机关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信访事宜,而是与其他信访人员在国家重要机关周边非法聚集,严重扰乱国家重要机关周边秩序。王军福在本次群众非法上访事件中起到积极作用,作为首要分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请求依法驳回王军福的再审请求。

本院再审查明与原一、二审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再审认为,水区公安分局依法负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的管理职责。本案中,王军福因反映其所在单位新疆金纺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环锭纺厂重组改制、搬迁问题,聚众越级进京上访,进京后未依法到有关机关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信访事项,而是与其它上访人员在国家重要机关周边非法聚集,2013年9月10日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治安大队对王军福作出训诫,后王军福不听从训诫继续与他人在国家重要机关周边非法聚集,2013年9月22日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又对王军福进行训诫,王军福的行为严重扰乱国家重要机关周边秩序。王军福在本次聚众越级进京上访中,其负责整理、打印上访材料,并作为上访人员代表到相关国家机关上访,在此过程中,王军福均起到积极作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水区公安分局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决定是正确的。王军福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再审予以维持。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本院(2014)乌中行终字第35号行政判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达莲花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