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自2013年4月起,因对新疆金纺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环锭纺厂重组改制搬迁不满,职工四处上访。2013年8月10日王军福与其他2名职工去乌鲁木齐市火车站预订了15人的火车票,在收齐票款后,于8月11日购买了15人的火车票。2013年8月13日王军福等15名职工乘坐火车到达北京,后陆续有职工到达,至2013年10月4日共有21名职工在北京上访。王军福等职工到达北京后,连续在北京各国家机关上访。2013年9月10日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治安大队作出(2013)第201309100495号《训诫书》,对王军福在北京市天安门地区上访予以训诫。2013年9月22日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作出(2013)第201309220388号《训诫书》,对王军福在北京市中南海周边上访予以训诫。2013年10月4日王军福等21人被强制带回乌鲁木齐市。王军福等21人在北京上访前后,王军福负责整理、打印上访材料,并作为上访人员代表到相关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未到北京上访的职工将捐款打入王军福银行卡中,作为王军福等上访人员的经费使用。 2013年10月26日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水磨沟分局水磨沟派出所书面传唤王军福进行询问,并依法告知相关权利义务。2013年10月26日水区公安分局作出水公(水)行罚决字(2013)159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王军福行政拘留十五日。王军福不服,起诉至原审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水区公安分局作为维护社会治安和打击违反犯罪行为的职能部门,对影响社会稳定、危害治安秩序的行为有依法予以管理的职责。《信访条例》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规定:“违反《信访条例》规定,越级走访,或者多人就同一信访事项到信访接待场所走访,拒不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推选代表,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规定的,以扰乱单位秩序、聚众扰乱单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王军福因反映企业改制问题,不听劝阻越级进京上访,进京后也未依法到有关机关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信访事宜,而是与其它上访人员在国家重要机关周边非法聚集,严重扰乱国家重要机关周边秩序。王军福在本次群体非法上访事件中起到积极作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水区公安分局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王军福要求撤销水公(水)行罚决字(2013)159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请求无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0日作出(2014)水行初字第6号行政判决,维持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水磨沟区分局于2013年10月26日对王军福作出的水公(水)行罚决字(2013)159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