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所述,王军福因反映企业改制问题,不听劝阻越级进京上访,进京后也未依法到有关机关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信访事宜,而是与其他信访人员在国家重要机关周边非法聚集,严重扰乱国家重要机关周边秩序。王军福在本次群众非法上访事件中起到积极作用,作为首要分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王军福的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