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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王军福与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水磨沟区分局其他再审行政判决书(6)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本院二审认为,水区公安分局依法负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的管理职责。国务院《信访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人采用走访

本院二审认为,水区公安分局依法负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的管理职责。国务院《信访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第十八条规定: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规定:违反《信访条例》规定,越级走访,或者多人就同一信访事项到信访接待场所走访,拒不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推选代表,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规定的,以扰乱单位秩序、聚众扰乱单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王军福因反映其所在单位新疆金纺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环锭纺厂重组改制、搬迁问题,聚众越级进京上访,进京后也未依法到有关机关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信访事项,而是与其它上访人员在国家重要机关周边非法聚集,严重扰乱国家重要机关周边秩序。王军福在本次聚众越级进京上访中,其负责整理、打印上访材料,并作为上访人员代表到相关国家机关上访,未到京上访的职工将捐款打入王军福银行卡中,王军福均起到积极作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水区公安分局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决定,是正确的。上诉人王军福上诉称我未带头搞不法活动、没有扰乱单位秩序,因无事实依据,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本院于2014年5月19日作出(2014)乌中行终字第35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王军福申请再审称,我所在单位2013年4月16日就停产了,我8月才去北京上访,扰乱单位秩序从何谈起。我在北京上访期间,要是真聚众闹事,扰乱单位社会秩序,北京警方早就拘留我了。说我写材料、带头上访是起了积极作用的首要分子,我写材料是出于对党和政府的信赖和希望,更未带头搞不法活动。凡到北京上访的人大都会得到警方的训诫书,其目的是告诫上访人员依法上访,合理表达诉求,并非是上访人员已构成了违法。水区公安分局的拘留处罚决定错误,二审判决维持水区公安分局对我的行政处罚决定是不公正的,请求撤销原一、二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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