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区公安分局辩称,一、关于王军福的行为是否为聚众扰乱单位秩序。经查证,自2013年4月以来,因对新疆金纺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环锭纺厂重组改制搬迁不满,职工四处越级上访。2013年8月16日至2013年9月22日期间,包括本案王军福在内的21名职工连续在北京各国家机关聚众上访。在北京上访期间,因上访人员聚众在天安门地区及中南海周边越级非正常上访,违反了《信访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包括王军福在内的21名职工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治安大队及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分别进行了训诫。由此可见,王军福同其他20名员工不是通过合法程序及行为来实现自己的诉求,而是采取非法聚集、越级上访的形式,在非信访场所的天安门地区及中南海周边,进行非正常上访。在公安机关首次训诫后,仍执迷不悟,不思悔改,继续越级进行非正常上访。王军福聚众越级上访的行为已经严重扰乱了北京市天安门地区、中南海周边及新疆金纺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环锭纺厂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因此,王军福的行为属于我局认定的聚众扰乱单位秩序的行为。二、关于王军福在聚众越级上访中的地位是否为首要分子。在多次的上访中,王军福负责整理,打印上访材料,并作为职工代表去信访部门反映情况。在信访部门未对职工诉求进行答复时,王军福又提议去北京聚众越级上访,并负责筹集资金买火车票,积极筹集在北京非正常上访期间的费用,以及筹划在北京不同部门、不同地区如何进行聚众越级上访的具体事宜。通过王军福在以上活动中的地位及作用,可以认定王军福在聚众越级上访中的地位应是首要分子。三、关于行政行为的程序合法性。我局于2013年10月26日12时向王军福送达了水公(水)行传字(2013)112号《传唤证》,传唤其到我局水磨沟派出所接受询问,同时将询问原因及地点告知其家属。在询问王军福期间,其本人对2013年8月16日至2013年9月22日期间聚众越级在北京进行非正常上访的事实予以认可。同时我局依据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治安大队及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的《训诫书》,以及艾斯喀尔、沈士华、李丙安的证言,认定王军福为聚众越级上访的首要分子。据此,作出水公(水)行罚决字(2013)159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向王军福告知及送达。因此,我局对王军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四、关于行政行为的法律适用。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规定对王军福进行治安处罚,符合法律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