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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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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吉而达进出口工贸有限公司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批准二审行政判决书(7)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综上,乌市国税局作出的乌国进税通(2013)001号《出口退税事项通知书》,认定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理正确。上诉人吉而达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

综上,乌市国税局作出的乌国进税通(2013)001号《出口退税事项通知书》,认定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理正确。上诉人吉而达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新疆吉而达进出口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瑞东

代理审判员  王海亮

代理审判员  白 冰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高靖琳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