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事实有税务登记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格认定信息、出口合作协议、吉微亚公司营业执照、2007年7月2日出口业务合作方式说明、吉微亚公司与孟加拉国外商签订的订单、报关单、发票、2006年8月18日吉而达公司与吉微亚公司、上海多明工贸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2006年10月第一批次出口退税案卷、2006年10月13日吉而达公司与吉微亚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吉而达公司与上海多明工贸有限公司等5企业签订的购货合同、吉而达公司出口退税的报关单、2006年11月第一批次出口退税案卷、2006年11月6日吉而达公司与吉微亚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上海多明工贸有限公司签订的购货合同、2006年12月第一批次出口退税案卷(1)、2006年12月6日吉而达公司与吉微亚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与珠海经济特区凯利电器有限公司签订的购货合同、吉而达公司从吉微亚公司收款凭证[中国工商银行公(支)行出口收汇专用凭证]、2006年12月第一批次出口退税案卷(2)及一、二审法庭审理笔录等证据为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