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新疆吉而达进出口工贸有限公司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批准二审行政判决书(5)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以上事实有税务登记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格认定信息、出口合作协议、吉微亚公司营业执照、2007年7月2日出口业务合作方式说明、吉微亚公司与孟加拉国外商签订的订单、报关单、发票、2006年8月18日吉而达公司与吉

以上事实有税务登记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格认定信息、出口合作协议、吉微亚公司营业执照、2007年7月2日出口业务合作方式说明、吉微亚公司与孟加拉国外商签订的订单、报关单、发票、2006年8月18日吉而达公司与吉微亚公司、上海多明工贸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2006年10月第一批次出口退税案卷、2006年10月13日吉而达公司与吉微亚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吉而达公司与上海多明工贸有限公司等5企业签订的购货合同、吉而达公司出口退税的报关单、2006年11月第一批次出口退税案卷、2006年11月6日吉而达公司与吉微亚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上海多明工贸有限公司签订的购货合同、2006年12月第一批次出口退税案卷(1)、2006年12月6日吉而达公司与吉微亚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与珠海经济特区凯利电器有限公司签订的购货合同、吉而达公司从吉微亚公司收款凭证[中国工商银行公(支)行出口收汇专用凭证]、2006年12月第一批次出口退税案卷(2)及一、二审法庭审理笔录等证据为证。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