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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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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庆臣与贺兰县政府行政赔偿行政二审判决书(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被上诉人贺兰县人民政府答辩称,一、涉案征地拆迁行为合法。被上诉人贺兰县常信乡人民政府受被上诉人贺兰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依照《正源街建设征用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和贺政办发(2007)200号文件,对

被上诉人贺兰县人民政府答辩称,一、涉案征地拆迁行为合法。被上诉人贺兰县常信乡人民政府受被上诉人贺兰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依照《正源街建设征用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和贺政办发(2007)200号文件,对正源街沿线的部分房屋实施具体征收工作。被上诉人贺兰县常信乡人民政府与被拆迁房屋的权利人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后,实施了具体拆迁工作,征地拆迁行为合法。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上诉人郭庆臣不是涉案耕地及被拆迁房屋的权利人。1、被上诉人贺兰县人民政府提交的证据可以确认本案中被拆迁房屋及占用耕地分别属于原审第三人屠保军、郭庆全所有。上诉人郭庆臣不是本案适格主体。2、上诉人郭庆臣与原审第三人屠保军签订的宅基地买卖合同未经原审第三人屠保军妻子同意,且该协议签署时上诉人郭庆臣也不是宅基地所属村集体成员,故应属无效合同。且原审第三人屠保军的宅基地并没有交付上诉人郭庆臣,而是一直由原审第三人屠保军占有使用。该买卖合同不能证明上诉人郭庆臣是被拆迁房屋的权利人。3、《住户房屋估价表》只是为了确认测量数据的一致性,不是确权证明,该证据不能作为确定宅基地权利主体的依据。三、上诉人郭庆臣不具备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应驳回上诉人郭庆臣的起诉。

被上诉人贺兰县常信乡人民政府答辩称,一、被上诉人贺兰县常信乡人民政府征地拆迁补偿行为合法。2011年5月,被上诉人贺兰县常信乡人民政府受被上诉人贺兰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依照《正源街建设征用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和贺政办发(2007)200号文件,对正源街沿线的部分房屋实施具体征收工作。被上诉人贺兰县常信乡人民政府与被拆除房屋所有权人达成协议后依法拆除,不存在强拆和侵权行为。二、上诉人郭庆臣在正源北街征地范围内并无合法的宅基地、承包地,其不具备本案诉讼的主体资格。三、上诉人郭庆臣要求被上诉人贺兰县常信乡人民政府给予行政赔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正源街道路延伸工程建设占用拆除上诉人郭庆臣所称的土木结构房屋前,已与原审第三人屠保军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原审第三人屠保军的妻子已领取补偿款。上诉人郭庆臣所称被上诉人贺兰县常信乡人民政府拆除的养殖房是原审第三人郭庆全所建,被上诉人贺兰县常信乡人民政府已与原审第三人郭庆全签订补偿协议,补偿费用已由原审第三人郭庆全领取。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郭庆臣的起诉。

原审第三人屠保军答辩称,同意被上诉人贺兰县常信乡人民政府的意见。

原审第三人郭庆全答辩称,同意被上诉人贺兰县人民政府和贺兰县常信乡人民政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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