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税务稽查局作出(2014)7号、8号、9号《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显属不当。祥昌公司销售“祥昌花园别墅”项目的收入被王强、陈文静非法挪用,祥昌公司曾于2011年9月13日、2013年7月31日两次向海口市公安局报案,海口市公安局于2013年11月7日作出海公(经)立字(2013)75号《立案决定书》,决定对陈文静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案立案侦查,并且陈文静已承诺该税费由其自行承担。2012年5月14日,祥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祥贵就王强、陈文静有偷、漏税款的行为向税务机关进行举报,要求税务机关采取措施,防止王强、陈文静偷逃税款,但由于税务机关行政不作为,不及时立案,导致计算滞纳金的时间多计算了多大270天,经司法会计鉴定,税务稽查局决定征缴的数额与祥昌公司应缴的数额不一致。 被上诉人税务稽查局答辩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