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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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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祥昌实业有限公司与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其他行政二审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该13号处理决定书同时载明:限祥昌公司自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海口地方税务征收管理分局将上述税款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帐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

该13号处理决定书同时载明:限祥昌公司自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海口地方税务征收管理分局将上述税款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帐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祥昌公司若同税务稽查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该13号处理决定书于2014年4月25日送达给祥昌公司。

同时,税务稽查局于2014年4月21日作出琼地税一稽罚告(2014)23号《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以下简称23号处罚告知书),拟对祥昌公司上述不申报缴纳税款行为,作出罚款处罚决定。该23号处罚告知书于2014年4月26日送达给祥昌公司。祥昌公司于2014年4月29日对23号处罚告知书提出听证申请,税务稽查局组织召开听证会后尚未作出相关处理决定。

祥昌公司在收到13号处理决定书后,虽同税务稽查局在纳税上发生争议,但其未依照该处理决定书所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2014年5月22日,税务稽查局向祥昌公司送达了琼地税一稽通(2014)27号《税务事项通知书》,对祥昌公司应缴未缴税款、滞纳金的行为进行了催告。经税务稽查局催告后,祥昌公司仍未按13号处理决定书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滞纳金,也未提供相应担保。税务稽查局于2014年7月31日对祥昌公司分别作出琼地税一稽强扣(2014)7号、8号、9号《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决定从2014年8月5日起分别从祥昌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住房城建支行(帐号:46001XXXXX)、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琼山支行(帐号:46001XXXXX)、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琼山支行(帐号:22010XXXXX)的存款账户中扣缴以下款项,缴入国库:税款26830579.96元、滞纳金13445675.35元,合计40276255.31元。2014年8月5日,税务稽查局将上述三份强制执行决定书送达给祥昌公司,祥昌公司对税务稽查局作出的上述强制执行行为不服,遂于2014年11月4日提起本案行政诉讼。

原审法院判决认为:税务稽查局针对祥昌公司作出13号处理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税务机关作出的补缴税款的征收行为,祥昌公司对此税务处理决定不服所引发的争议,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条所规定的“纳税争议”范围,对纳税争议申请行政复议权利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定条件。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已经作出了特别的强制性规定,即当纳税争议发生时,应先行政复议,而提起行政复议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该条不仅规定了复议前置,而且还设定了申请税务机关行政复议的前置义务,复议申请人行使权利时应遵照此特别规定。本案中,祥昌公司在2014年4月25日收到13号处理决定书后,按规定应在2014年5月10日前缴清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但祥昌公司于期限届满时未缴纳相应税款及滞纳金,也未提供相应的担保。祥昌公司同税务稽查局在纳税上发生争议,但其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条件。据此,税务稽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的规定,在对祥昌公司催缴后于2014年7月31日对祥昌公司分别作出琼地税一稽强扣(2014)7号、8号、9号《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祥昌公司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驳回祥昌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祥昌公司负担(已预付)。

上诉人祥昌公司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原审判决;2、依法改判撤销税务稽查局作出的琼地税一稽强扣(2014)7号、8号、9号《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理由为:

一、税务稽查局作出琼地税一稽强扣(2014)7号、8号、9号《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的依据是13号处理决定书,在该决定书认定事实明显错误的情况下,原审法院仍对此予以认可是严重错误的。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