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法院存在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等情况,导致作出不正确的判决。为此,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起上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1、撤销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15)美行初字第16号行政判决书;2、判决撤销被上诉人对上诉人作出的《海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华大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460106-19010XXXXX);3、判决撤销被上诉人对上诉人记3分的扣分处罚或处理;4、判决被上诉人向上诉人返还罚款200元。 被上诉人市交警支队答辩称: 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013年11月15日10时09分,上诉人驾驶琼ABXXXX号牌小轿车在滨海立交桥实施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行为,被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施记录,该事实上诉人自身没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5号)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被上诉人适用简易程序对上诉人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附件二第三条第(八)项规定,对上诉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一次记三分。上诉人对被上诉人认定其存在违法行为并没有异议,被上诉人根据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对上诉人适用简易程序正确。综上,被上诉人对上诉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作出驳回诉讼请求判决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上诉人提起上诉后,原审法院已将原审判决所列证据随卷移送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及被上诉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