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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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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方来与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龙潭镇人民政府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二审行政判决书(5)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经二审质证,邹方来对龙潭镇政府在二审期间提交的证据质证意见如下:证1的客观性有异议,该表中的内容和驾驶员签名不是本人签字,出自一人之手,随意性很强,不能证明25号车的出垃圾厂时间。证2的客观性和关联性有

经二审质证,邹方来对龙潭镇政府在二审期间提交的证据质证意见如下:证1的客观性有异议,该表中的内容和驾驶员签名不是本人签字,出自一人之手,随意性很强,不能证明25号车的出垃圾厂时间。证2的客观性和关联性有异议。证3的客观性无异议,不能达到证明目的,邹某乙与邹方来不是一个乡镇,没有证据证明二人是亲兄妹。证4的合法性有异议,该调查人不是本案代理人,公务员不能从事调查取证,且取证有龙潭镇城管工作人员在场,不能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证5的客观性有异议,该报告无具体的承办人签名,报告内容具有倾向性。证6、7关联性有异议。总之,龙潭镇政府不能用事后形成的证据来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本院为了查清事实,依职权收集了以下证据:

1.白某某的调查笔录;

2.彭某某的调查笔录。

以上证据的证明内容为:龙坝村民委员会的证明系白某某出具,邹方来与邹某乙系兄妹关系,邹某乙去世前的丈夫姓何。

经二审质证,邹方来对本院依职权收集的证1、2无异议,但认为该二份证据与本案无关联,邹某乙已死亡多年,其与何某某没有往来。

龙潭镇政府对本院依职权收集的证1、2无异议。

经二审质证,本院对邹方来和龙潭镇政府在二审期间提交的证据作如下确认: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