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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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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方来与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龙潭镇人民政府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二审行政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经一审庭审质证,龙谭政府对邹方来举示的证据质证意见如下:证1的真实性无异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当时是龙潭政府和邹方来达成和解,但不能证明龙潭政府打人行为违法,只证明修公交站台的事实。证2、3的真实性有异

经一审庭审质证,龙谭政府对邹方来举示的证据质证意见如下:证1的真实性无异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当时是龙潭政府和邹方来达成和解,但不能证明龙潭政府打人行为违法,只证明修公交站台的事实。证2、3的真实性有异议,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证人没有特殊原因必须出庭作证。证4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达到证明目的,恰恰证明了邹方来是在1月5日后不假外出,受伤并不严重。证5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没有处方签,不能达到证明目的,重庆医院的发票,时间相差悬殊,与酉阳医院的发票已治愈出院时间相矛盾。证6的真实性有异议。证7的真实性有异议,应当以医院病历为准,不应该以门诊病历为准。

一审时,被上诉人龙潭政府在法定期限内举示了如下证据:

1.证明。证明黄某甲是赵庄社区居委会书记。

2.黄某甲、龚某、黄某乙、吴某某的调查笔录。证明龙潭政府的城管工作人员没有打邹方来的事实。

3.邹方来的住院病历。证明邹方来住院后伤形较轻,晚上没有在医院住院,不假外出。

经一审庭审质证,邹方来对龙潭政府举示的证据质证意见如下:证1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合法性有异议,因其是上下级关系,证明的目的有倾向性。证2的真实性有异议,龙潭政府特意在回避事实本身。证3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达到证明目的。

根据邹方来和龙潭政府在庭审中的举证、质证情况,一审作如下认证:

1.对邹方来提供的证1系邹方来要求确认龙潭政府行政规划违法,上诉中级法院后龙潭政府改变了原行政行为,邹方来申请撤回上诉的裁定,与本案的事实行政行为没有关联性,不予确认。对证2唐某甲的调笔录,因系邹方来的租赁户,与邹方来有利害关系,故对该调查笔录不予采信;对何某某的调查笔录与本案有关联,予以采信。对证3的证言,因与邹方来系直系亲属关系,且又是本案的代理人,不符合证据规则规定,不予采信。对邹方来提供的证4、5、6、7能证明邹方来受伤住院的事实,与本案有关联,予以采信。

2.对龙潭镇政府提供的证1、2、3与本案有关联,且取证程序合法,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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