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渝四中法行终字第00026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邹方来,男,1964年1月22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李方剑,重庆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龙潭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龙潭镇龙泉社区。 法定代表人:陈建军,镇长。 委托代理人:冉兴红,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龙潭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委托代理人:邓亚红,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邹方来因诉被上诉人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龙潭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龙潭政府)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不服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酉阳县法院)(2015)酉法行初字第0001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邹方来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方剑,被上诉人龙潭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冉兴红、邓亚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5月29日,龙潭政府出台了关于《古镇旅游区公交站台的设计及施工方案》,明确了在国道319线穿龙潭镇路段的满园春茶楼、社保所、电信局、龙潭大超市、农业银行、邮政局、佳兴超市等七个门前设置公交站台。2013年6月15日,龙潭政府通过镇城镇规划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研究决定审议通过了《古镇旅游区公交站台设计及施工方案》。会议确定,由冉兴红牵头,镇城管中队负责实施。该项目工程于2013年8月开始施工。2014年1月,龙潭政府在邹方来房屋前设立了一公交站台(满园春茶楼站)。该项目完工后,龙潭政府向社会公示的路线图中没有满园春茶楼站。邹方来认为龙潭政府未通过合法的行政行为途径,不与邹方来协商擅自改变公交站台地点,强行将一公交站台立于邹方来门前,该公交站台不仅影响了邹方来房屋的采光,更使邹方来的房屋丧失了商业价值,邹方来住宅的合法利益被龙潭政府的行为严重侵害,其行为违法,特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确认龙潭政府立于邹方来门前的公交站台的行政规划许可行为违法。酉阳县法院以(2014)酉法行初字第0023号行政判决确认龙潭政府有行政规划合法,邹方来不服提起上诉。在二审的过程中,龙潭政府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邹方来撤回上诉。嗣后,邹方来认为龙潭政府在修建公交站台时,邹方来为了阻止龙潭政府在其房屋前修建公交站台,遭到龙潭政府工作人员的殴打,并造成伤害。诉至法院,要求确认龙潭政府工作人员的执法管理行为违法,并赔偿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车费、精神抚慰金共计26315.44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