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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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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敬权农村承包经营户、钱文孝、张贵群与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桑柘镇人民政府等土地行政裁决二审行政判决书(7)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10.杨敬权代理人对杨某辛、王某甲、杨某洪、杨某良、杨某周、杨某伦的调查笔录。拟证明杨敬权“茶山”土地来历是原茶厂厂房占地连同茶山土地作为对杨某军的补土,划分给杨敬权家;杨敬权家一直对“茶山”土地包括争

10.杨敬权代理人对杨某辛、王某甲、杨某洪、杨某良、杨某周、杨某伦的调查笔录。拟证明杨敬权“茶山”土地来历是原茶厂厂房占地连同茶山土地作为对杨某军的补土,划分给杨敬权家;杨敬权家一直对“茶山”土地包括争议地管理使用。

11.杨敬权代理人对杨某成、杨某波、杨某辉的调查笔录。拟证明原茶厂厂房是分给龙某某、杨敬权家的,钱文孝没有办过茶厂的土地,原李家6组未留机动地。

12.杨某川、杨某绍、杨某超、杨某强的自书说明(系打印件)。拟证明茶厂厂房屋基占地是集体划分给龙某某、杨敬权家的,与钱文孝无关,集体土地是全部划分的,未留机动地。

(二)钱文孝、张贵群提供的证据

13.钱文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拟证明钱文孝在茶山有承包地。

14.钱文孝代理人调查钱某乙、杨某甲、陈某甲、金某甲、钱某丙、杨某芳的调查笔录。拟证明争议地是在集体划茶山土地时分给钱某甲,钱某甲转给钱文孝之父,后分给钱文孝耕办。2012年由钱文孝对争议地进行复垦。

(三)李家社区7组提供的证据

15.2013年12月10日的申请书。李家7组原有及现有户数名单。拟证明李家社区7组向桑柘镇政府提出确权申请。

16.争议地“瘦大田”茶厂茶房复垦前的照片2张。拟证明争议地在复垦前现状。

(四)桑柘镇政府自行收集的证据

17.对李家7组全体村民告知书、村民反馈意见书。拟证明对争议地使用权征求了李家社区7组村民意见。

18.村民小组会议纪要。拟证明一审被告就争议地召集李家7组部分村民开会、了解情况。

19.调查钱文孝、杨敬权、钱某甲、杨某甲、杨某方、陈某甲、钱某丙、钱某乙的调查笔录。拟证明钱文孝与杨敬权的陈述相矛盾,其他证人的证言不具有真实性。

20.调查杨某辛的调查笔录。拟证明争议地当时是茶厂屋基,是乱石墙,集体划土时未划给任何人,且一直未有人耕办,只是在复垦后才开始办,是钱文孝在办,后杨敬权与钱文孝发生争议。

21.调查王某甲的调查笔录。拟证明王某甲于1986年至1987年租种杨敬权在茶山的土地两年,没有耕办过茶厂屋基里的土地,当时屋基是乱石墙,只点了几窝南瓜。

22.调查杨某行的调查笔录。拟证明2011年以前租种杨敬权在茶山茶厂厂房外的土地七年,没有耕办过茶厂厂房内的土地,杨敬权也未指认茶厂厂房内的土地让杨某行耕办,也没有看见钱文孝耕办过茶厂厂房内的土地。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