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第二十条规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调查处理争议案件时,应当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下列证据材料:(一)人民政府颁发的确定土地权属的凭证;(二)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批准征用、划拨、出让土地或者以其它方式批准使用土地的文件;(三)争议双方当事人依法达成的书面协议;(四)人民政府或者司法机关处理争议的文件或者附图;(五)其他有关证明文件”。第三十三条规定,“乡级人民政府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参照本办法执行”。杨敬权户向桑柘镇政府提出确权申请,桑柘镇政府依照前述规定受理后,审查了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且依职权自行调查了相关证据材料,根据查明的事实,将争议地土地使用权处理给李家社区7组的决定并无不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