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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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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敬权农村承包经营户、钱文孝、张贵群与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桑柘镇人民政府等土地行政裁决二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另查明,在划分“茶山”土地时,杨敬权与其母亲龙某某是分别按户单独进行划分,龙某某与其二儿子杨某丁(又名杨毛)作为一户进行划分。杨敬权户所持1998年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清册载明:耕地地名“茶山”0.5亩,东

另查明,在划分“茶山”土地时,杨敬权与其母亲龙某某是分别按户单独进行划分,龙某某与其二儿子杨某丁(又名杨毛)作为一户进行划分。杨敬权户所持1998年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清册载明:耕地地名“茶山”0.5亩,东至8队干子,南至杨某戊土,西至大路,北至大路。杨敬权户持2010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载明:地块名称“茶山”,附录0.2,地类土,东至1组土界,西至杨某戊土,南路,北大路。龙某某1998年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清册载明的耕地在“茶山”有两块,一块是0.1亩,四至界址为:东至杨敬权土,南至杨某己土,西至杨某甲土,北至杨某庚土;另一块是0.2亩,四至界址为:东至钱昌干土,南至杨某辛土,西至七队,北至杨某壬土。钱文孝所持1998年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清册载明:耕地地名“茶山”0.2亩,东至杨敬权土,西至杨某庚土,南至杨敬权土,北至杨某癸土。钱某甲1998年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清册无“茶山”土地的登记。经对照现场草图及各方当事人确认,杨敬权所持土地花名册登记的“茶山”土地北至大路包括了杨某甲、杨某丁、杨某庚、杨某现等人的土地,西至大路包括了争议地。以龙某某为户主登记的“茶山”土地(0.1亩地块)南至杨某己土,包括了杨某甲的土地和争议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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