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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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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珍玉与莆田市国土资源局限期交付土地行政强制二审行政判决书(7)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本院认为,本片区的商业用房认定标准及补偿安置为:1、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为商业用房或土地使用证登记为商业用地的,可按店面认定;2、现状为临街店面,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上载明为住宅或没有办理权属证书的

本院认为,本片区的商业用房认定标准及补偿安置为:1、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为商业用房或土地使用证登记为商业用地的,可按店面认定;2、现状为临街店面,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上载明为住宅或没有办理权属证书的,符合以下条例之一的,可按店面认定:(1)1984年1月5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实施前以来一直作为店面经商,并领有工商营业执照和纳税凭证的;(2)1984年1月5日后至1990年4月1日前未经规划部门批准临街住宅改为商业店面并延续使用的,且同时领有工商营业执照和纳税凭证的;(3)1990年4月1日以后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临街住宅改为商业店面,并领有工商营业执照和纳税凭证的;(4)批准用地文件规定为商业用地的临街建筑物第一自然间隔进深部分或土地使用权证中载明为商业用地部分的;3、对原城郊乡拍卖地建设的商住房,其一层类似临街店面予以按店面补偿并安置;4、原城郊乡立项并审批的新村自建一条街建设的商住楼28单元,但是当时只建13单元并交相应的配套费(上交原城厢区规划局)此次拆迁予以补偿并安置店面。上诉人蔡珍玉不符合上述4点规定,其交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没有相应的建房许可佐证,也与其现被强制的房屋面积不符。其临时税务登记证在时间上也不符合上述第2点规定。

综上,本院认为,被上诉人莆田市国土资源局作为莆田市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授权,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报莆田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其主体适格;被上诉人认定上诉人房屋所在宗地在征地红线图范围内,并在上诉人未办理征地补偿安置登记手续的情况下,依职权组织调查,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确认上诉人的补偿内容,事实清楚;被上诉人在拟定、组织实施方案过程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履行两公告(征收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一登记(征地补偿登记),程序合法;在补偿款已到位,安置房已确认,上诉人仍不交出被征收土地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责令上诉人限期交出土地,适用法律正确。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判决结果正确。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蔡珍玉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郑完育

审 判 员  陈金发

代理审判员  张鹏程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林立群

附有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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