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房子在“文溪路建设工程”征地红线范围内,而不是“玉湖新城改造工程”征地红线范围内,对上诉人的房产价值评估不能用玉湖新城的拆迁补偿安置标准;被上诉人没有送达各类法律文书给上诉人,上诉人没有构成阻挠建设征地;一审法院认为“两种补偿安置方式已并存,应视为补偿安置到位”,属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请求撤销荔城区法院(2014)荔行初字第33号判决,并改判。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提供了1、2002年1月8日交款人为陈文范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据,收款人为城郊乡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站,计费数量149平方米,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12元;2、纳税人为陈孟增的350302197407220373号临时税务登记证,发证时间为2012年11月19日,以上证据拟证明上诉人的被责令房屋符合店面安置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