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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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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珍玉与莆田市国土资源局限期交付土地行政强制二审行政判决书(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2014年11月18日,上诉人向本院书面要求协调解决:1、按149平方米安排店面;2、上诉人的房屋面积620.61平方米扣149平方米后,还有471.61平方米,就近安排套房现房,或按万科商品房销售价格作货币安置;3、指挥部公开

2014年11月18日,上诉人向本院书面要求协调解决:1、按149平方米安排店面;2、上诉人的房屋面积620.61平方米扣149平方米后,还有471.61平方米,就近安排套房现房,或按万科商品房销售价格作货币安置;3、指挥部公开60间店面的各户安置情况;4、上诉人全家在住房、社保、医保和就业培训等方面合理保障;5、2012年被征用的0.2亩农田补偿款,按现在合理价格及时支付;6、按季度支付过渡安置费;7、前六点若无法支持,则安置宅基地。

被上诉人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状。针对上诉人提出的调解方案,被上诉人回应如下:第1、2、6、7点不符合安置方案;第3点的认定标准和结果已公布;第4点已在办理,上诉人可提交有关证件办理;第5点如确属未领,可到指挥部核对、领取。2015年7月8日被上诉人反馈:上诉人蔡珍玉要求按店面认定不符合片区改造方案。

经审理、审查,被上诉人向原审法院提供的证据有:证据1、2013年5月8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莆田市荔城区2012年度第三十八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文(2013)164号);证据2、2013年5月28日《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荔城区2012年度第38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通知》(莆政土(2013)119号);证据3、用地红线图1份;证据4、2013年6月4日《莆田市人民政府征收(使用)土地方案公告》(莆市公(2013)第37号)及张贴照片;证据5、2011年5月6日《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莆田市荔城区玉湖新城改造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莆政综(2011)94号);证据6、2011年5月6日《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玉湖新城改造建设项目土地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实施细则的批复》(荔政综(2011)40号);证据7、陡门·西洙片区指挥部《通告》、《报名须知》、《抽签报到须知》、《抽签须知》、《签约须知》及张贴照片;证据8、2013年7月12日莆田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莆国土资综(2013)122号)及张贴照片;证据9、陡门村委会《证明书》;证据10、玉湖新城陡门片区征迁部分调查材料;证据11、房地产估价报告及送达回证;证据12、《征地拆迁补偿安置通知书》(莆国土资征(2013)1067号)及送达回证;证据13、《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莆国土资决(2014)1008号)及送达回证;证据14、陡门村委会《情况说明》;证据15、荔城区玉湖新城改造建设指挥部《承诺书》以及2014年7月24日中信银行莆田荔城支行出具的“荔城区玉湖新城改造建设指挥部办公室”的23991284.98元的存款证明书;证据16、莆田玉湖新城陡门西洙片区安置房总平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4款、第46条;2、《福建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22、23、24、30条;3、《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六条;4、《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5条。

上诉人在原审时提供的证据有:证据1、上诉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据2、《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莆国土资决(2014)1008号);证据3、《行政复议决定书》(莆政行复(2014)31号)。

上述证据材料均已移送本院。本院审理期间,各方当事人对原审时的举证及质证意见均无补充。据此,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本案法律事实予以确认。

根据对当事人争议焦点的归纳,对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及原审的合法性问题,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1、本案征地手续是否合法的问题

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的征收土地程序违法;被上诉人主张征地程序合法。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