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衡量征收土地程序是否合法的主要审查标准是是否有经过有权部门审批、是否有经过两公告程序,在完成上述程序后被征收人及土地的实际使用人是否履行登记申报,达不成补偿协议的被上诉人可转入强制程序。本案中被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供了福建省人民政府的征收土地批复和两公告现场照片,证实了征地公告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依法在被征收单位及土地使用者所在地张贴的事实。在此后,因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仍未能达成征收补偿协议且上诉人仍拒绝交地,被上诉人依法委托第三方评估、告知评估结果、保证上诉人二种安置补偿选择权的基础上作出责令交地通知行为,并无不当。 2、上诉人的房屋是否在红线图内的问题 上诉人主张诉争房产所在地的农用地转用用途是文溪路建设工程,而非荔城区玉湖新城改造工程。被上诉人主张上诉人的被责令交出的土地在红线图范围内。 本院认为,从被上诉人一审提供的材料考察,被上诉人已经在一审举证期间内,提供了征地规划红线图,证明福建省人民政府于2013年5月8日以闽政文(2013)164号文件批准,同意征收包括荔城区拱辰街道陡门村集体所有土地12.6089公顷在内的集体所有土地共计44.3593公顷,作为荔城区2012年度第三十八批次建设用地。且被上诉人能标识出上诉人的房屋土地所在。应确认上诉人的房屋在红线图内。因闽政文(2013)164号文件至今仍未被撤销,仍是合法有效的。 3、评估是否合法、客观、合理的问题 上诉人主张评估机构对上诉人房屋评估报告不合理、客观,价值明显过低。被上诉人主张评估合法有效,客观合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