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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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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珍玉与莆田市国土资源局限期交付土地行政强制二审行政判决书(6)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本院认为,根据国土资源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用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

本院认为,根据国土资源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用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有关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故被上诉人在上诉人未按规定办理补偿登记手续的情况下,根据上诉人的土地使用权证等材料及实地丈量结果,结合当地村民自治组织的证明,单方进行调查并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并无不当。至于送达问题,被上诉人适用留置送达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4、补偿安置是否到位的问题

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补偿标准过低,补偿安置未到位。被上诉人则主张补偿标准合理,补偿安置已到位。

对补偿标准是否合理的问题,本院认为,从审查范围考察,上诉人关于补偿标准过低的主张,属于补偿安置争议,而本案为交付土地之诉,属于征用土地方案实施范围,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征地补偿、安置的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故上诉人关于补偿标准过低的主张,不属本案审查范畴,上诉人应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被征地单位和土地承包经营者对补偿安置方案提出异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原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土地权利人对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过程中确定的土地补偿有异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土地权利人先申请行政机关裁决”的规定,通过其它途径主张权利。

对补偿安置是否到位的问题,上诉人主张补偿安置未到位,安置房尚未建成,只有规划图。被上诉人主张安置补偿已到位。本院认为,荔城区玉湖新城改造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以其在中信银行莆田荔城支行(账户7346210182600003175)的存款,对上诉人若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货币补偿款人民币1434795.12元作出担保兑现的承诺,并承诺货币补偿的专款专用,保障提供货币安置与产权置换两种方式供上诉人选择,对上诉人安置房的位置、层次、编号、面积亦在补偿安置通知书上予以了明确,因安置房建设需要合理的工期,故应认定被上诉人的补偿安置已经到位。

5、上诉人是否可享受店面安置的问题

上诉人认为其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据和临时税务登记证,其被责令房屋符合店面安置条件;被上诉人则认为不能按店面给予安置。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