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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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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丽君等95人与莆田市城乡规划局城市规划管理二审行政判决书(8)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二审中,被上诉人对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没有异议。依照原审法院查明并认定的事实,被上诉人莆田市城乡规划局对龙桥直街片区的规划技术指标上绿地率为23.2。根据住建部(原建设部)2002年修改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

二审中,被上诉人对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没有异议。依照原审法院查明并认定的事实,被上诉人莆田市城乡规划局对龙桥直街片区的规划技术指标上绿地率为23.2。根据住建部(原建设部)2002年修改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第7.0.2(第3款)规定:新区建设绿地率不应低于30%,旧区建设绿地率不宜低于25%。该规范修订公告中明确7.0.2(第3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综上所述,本案被上诉人莆田市城乡规划局在依法履行规划审批职责中审批程序上确有违反相关规定,且诉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龙桥直街各安置户的合法权益,对该规划许可本应予以撤销,但因该规划许可建设的小区现已建设完成,大部分住户也已入住,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2014)城行初字第26号行政判决;

二、确认被上诉人莆田市城乡规划局2011年8月9日颁发的建字第350300201108022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政行为违法。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各50元,由被上诉人莆田市城乡规划局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陈金发

代理审判员  刘开赐

代理审判员  张鹏程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林立群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七十四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

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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