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上诉人陈丽君等95户虽不能代表400多户安置户,也不是规划颁证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但与该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在本案中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2014年初安置房建成后上诉人等95人发现安置房存在间距不足、容积率过高、绿化不足等问题,于2014年4月30日向被上诉人莆田市城乡规划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于2014年6月19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的,故上诉人的起诉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被上诉人莆田市城乡规划局颁发的建字第350300201108022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划许可仅仅对城厢区龙桥直街片区的特定住户产生影响,不具有普遍性,该规划许可系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 关于被上诉人莆田市城乡规划局颁发的建字第350300201108022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的技术指标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问题。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龙桥直街片区改造项目一期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方案的批复》(莆政(2010)45号和该文的附件《龙桥直街片区改造项目一期地块拍卖专项规定》中明确龙桥直街片区改造项目一期拍卖地块总建设用地面积为22443.23㎡。规划总计容建筑面积为83185㎡,委托安置房建设保留划拨性质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9036.74㎡(计容建筑面积为33494.37㎡),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为13406.49㎡(计容建筑面积为49690.63㎡)。2011年6月9日莆田市国土资源局以《关于龙桥直街片区改造项目一期拍卖地块(PS-2010-4)建筑面积有关情况的复函》(莆国土资函(2011)137号)对莆田市城乡规划局《关于核实龙桥街道直街片区改造项目一期拍卖地块建筑面积有关情况的函》(莆规证(2011)118号)中地块建筑面积按莆规编(2010)25号文件附件3中的安置房3#、4#、5#、6#楼半地下室计容建筑面积3774.24㎡属于安置房安置的计容面积予以追加。因而在莆田市城乡规划局颁发的建字第350300201108022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划许可中安置房部分的计容建筑面积由原来的拍卖专项规定中的计容建筑面积33494.37㎡调整为39978.87㎡。《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建设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总局、监察部《关于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住房(2002)123号)中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方案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按原审批程序报批;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在批准其变更前,应当进行听证。”本案争议的安置房计容面积予以追加的复函变更了原拍卖专项规定及作为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划条件中的计容面积。依照上述建设部等七部委的规定,追加计容面积属变更拍卖专项规定和规划条件,影响了片区安置户的合法权益,应当组织进行听证,而被上诉人在批准前未按规定组织进行听证,程序违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