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安置房建成后,部分拆迁户发现安置房存在间距不足、容积率过高、绿化不足等问题。原告黄兰新向被告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城厢区龙桥片区改造项目3-6#楼地块总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道路坡度及与泰安商品楼间距等。2014年5月4日被告向原告公开了龙桥直街改造工程3-6#楼安置房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350300201108022)及其附件《总平面布置图1:500》、《莆田市龙桥直街改造工程(3#、4#、5#、6#)各幢楼建筑面积详细一览表》,并告知“3-6#楼地块总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道路坡度及与泰安商品楼间距,具体相关指标见其于2011年7月14日核准的总平面图(已提供)。原告认为核发给第三人的建字第35030020110802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反法律规定,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