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校研究生、路桥专家、设计院副院长,这些光环不仅未能好好珍惜,却还通过编造虚假协议贪污80余万元。近日,黑龙江省大庆高新区人民法院对该起案件作出一审宣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研究生毕业于哈工大,曾系大庆开发区规划建筑设计院副院长兼市政专业分院院长。在任职期间,其于2008年10月和2012年9月,趁单位承揽大庆东城区污水处理厂设计工程和大庆梦幻城北湖治理综合工程之机,两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单位名义联系哈尔滨一设计研究院公司副经理隋某,并谎称为核销单位费用所需,与对方签订了两份虚假工程设计协议书,合同金额达78.1万元。扣除手续费后,隋某遂将余款63.772万元电汇至大庆一设计事务所账户。同日,除抵顶单位拖欠设计费外,事务所将余款59.992万元转账至被告人银行卡上,赃款全被挥霍。 2012年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还利用承揽梦幻城居住区设计工作程和高新3号热源附属设计工程之机,两次主动联系大庆一工程设计公司副经理张某,并以上述同样的手段和理由与对方签订两份虚假工程设计协议书,合同金额达41.3万元。扣除手续费和抵顶单位拖欠的设计费后,张某将余款30.89万元转至李某银行卡。除支付他人设计费10万外,余款全被挥霍。 2016年,被告人李某因被举报而被检察机关传唤。在讯问中发现核查举报的10万元犯罪事实不成立,但其主动交代了本案的贪污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在任开发区设计院市政专业分院院长和开发区设计院副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欺骗手段,侵吞单位公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检察机关传唤后发现掌握被告人涉嫌贪污10万元的线索所针对的犯罪事实不成立,但其在此之外主动供述了尚未掌握的贪污事实。根据认定自首、立功的相关规定“没有自动投案,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自首论:办案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的犯罪事实不成立,在此范围外犯罪分子交代同种罪行的”,故应将李某定为自首,依法应从轻处罚。案发后,其亲属积极退还全部非法所得,未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同时,在调查中,其所在地社区、单位均表示无前科劣迹,依法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认为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 据此,法院根据上犯罪情节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 |